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贋復牙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he Academy of Prosthetic Dentistry,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簡稱 APD-ROC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聯合贋復牙科學之專家學者,共同以進步之現代牙醫學為基礎,
    推展贋復牙科學之研究,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推展贋復牙科學之研究。
    (二)建立贋復牙科工作規範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
    (三)調查及提供贋復牙科學有關資料。
    (四)召開贋復牙科學術會議及出版刊物。
    (五)辦理甄審贋復牙科專科醫師。
    (六)推展國內外各專科學會間之學術交流。
    (七)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
    (一)一般會員、(二)贊助會員、(三)學生會員、(四)名譽會員
    (一)一般會員:
      1.在本學會認可之贋復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成該專科訓練課程後,經本學會審查通過者。
      2.具有經本學會認可國外該科專科資格者(Board Certified Prosthodontist)。
      3.從事牙科臨床工作六年以上,並於最近三年在學術雜誌發表有關論文一篇,經本學會審查通過者。
      4.從事牙科臨床工作六年以上,並能提出資料完整之治療案例,經本學會審查通過者。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牙醫師,但尚未符合一般會員資格,經本會議決通過者。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牙醫學系及牙醫相關研究所之在學學生,經本會議決通過者。
    (四)名譽會員:凡對贋復牙科學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之個人或團體。
第六條:凡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理、監事會決議依其情結輕重予以警告、
    停權或在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處分,並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
      1.本會之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及罷免權。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獲得本會各種贈閱刊物之權利。
      4.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
      1.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2.獲得本會各種贈閱刊物之權利。
第八條:(一)本會一般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本會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會議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必要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採通訊方式辦理,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
     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組成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並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解)任之,秘書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六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
第十九條:本會得聘請顧問,由該任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為該屆顧問。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六)通過重要議案。
     (七)通過財務處分。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五)審定會員資格。
     (六)辦理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二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監事。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
     (三)監督會務之推展。
     (四)監督財務之執行。
     (五)其他應辦理之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二)職務上有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無故不出席視同缺席,連續請假兩次者,視同缺席一次,缺席兩次者應予解任。
     (四)因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廿四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會費:一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得暫免收費。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廿五條: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六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六章 停會及退會
第廿七條: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得停止一切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經掛號信函通知仍無反應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廿九條: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條: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或退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入)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