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華民國贋復牙科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制定贋復牙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二章 贋復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
第二條:贋復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為本學會之獨立作業委員會,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於本會理、監事會組成後,
由理事長召集選舉會選出聘任之。
第三條:甄審委員會之組成:
(一)甄審委員十五∼二一人,由專科醫師選舉後經本學會聘定,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主任委員於甄審委員中推選一人任之,任期二年,任滿不得連任。
(三)甄審委員會設資格審查組、筆試組、口試組,各組設組長一名,由主委提名,
經委員過半數同意任命之;組員若干名由甄審委員推選。
第四條:甄審委員會及各組之職責與組織:
(一)甄審委員會之職責:
1.贋復牙科專科醫師甄審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2.贋復牙科專科醫師之甄審。
3.贋復牙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再審。
4.贋復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之評鑑。
(二)甄審委員會各組之職責與組織:
1.資格審查組:含組員五至七人,負責規劃專科醫師資格之審核,訓練機構資格之審查及處理相關事務
2.筆 試 組:含組員五至七人,負責筆試考題題庫之籌設,評分及處理相關試務。
3.口 試 組:含組員五至七人,負責口試考題之籌設與評分。
第三章 甄審委員之產生及任免辦法
第五條:甄審委員之資格:甄審委員必須為本學會之專科醫師三年以上。
第六條:甄審委員選定辦法:由本學會專科醫師互選產生之。
第七條:甄審委員如不能履行或違反其職權時,經甄審委員一人提議五人附議後,由本學會理監事及
專科醫師一半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得解除其職權。
第四章 贋復牙科專科醫師之訓練
第八條:贋復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及師資之評鑑標準和訓練內容由甄審委員會訂定之,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贋復牙科專科醫師之甄審及再審
第九條:贋復牙科專科醫師之甄審及再審由甄審委員會訂定施行細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贋復牙科專科醫師證書之核發
第十條:通過甄審及再審後由甄審委員會向理監事報備,核發專科醫師證書,並列冊呈報中央主管衛生機關。
第十一條:未通過再審查者,其專科醫師資格自動消失,如欲恢復專科醫師資格須重新申請甄審。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